一、参保范围
在西昌市行*区域内的所有城乡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含长期在市内居住且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居民。
二、缴费标准
年度,凉山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元,不再区分成年人和学生儿童。原城镇居民(部分中小学生)已缴至年8月的,待遇享受期顺延至年12月31日止。特殊人群按本通知第四条计算缴费标准。
三、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应于年末集中参(续)保期内办理次年参保缴费,由户籍所在社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参保缴费,集中缴费期为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逾期视为脱(断)保。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由学校组织参保缴费,参保主体为州医保局,集中缴费期为9月1日至10月30日。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乡困难居民参保缴费相关规定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应缴的元由财*部门全额代缴,各级财*分担比例另行通知。
(二)民*资助对象和标准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
1、经市民*局认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和农村低保待遇中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由民*医疗救助资金每人资助元,低保对象个人缴费60元。
2、经市民*局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原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份由民*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3、经市民*局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份由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全额资助。
4、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低收入家庭(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经个人书面申请,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认定符合条件的,完成《西昌市低收入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资助参保认定表》(表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应缴的元,由民*医疗救助资金补助元,个人缴费60元。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重点优抚对象以年9月20日市民*局提供的人员花名册为准。
五、相关要求
(一)确保民*资助对象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全面掌握本辖区资助对象的情况,将今年资助工作的精神,特别是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宣传到户;要对资助对象中行动不便确有困难的人员,要采取上门代收代交或由乡镇、办事处垫资的方式确保资助对象全部入保。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助理员要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人员做好衔接,按民*资助对象花名册填写《西昌市年民*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汇总表(城市)》(表一)、《西昌市年民*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城市)》(表二)、《西昌市年民*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汇总表(农村)》(表三)、《西昌市年财*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农村低保人员花名册》(表四)、《西昌市年民*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农村)》(表五)、《西昌市低收入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资助参保认定表》(表六)。
(三)表(一)至表(六)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按照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相关要求将纸质和电子档分别上报市医疗保险局和市民*局低保中心。上报表(六)时,应附资助对象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本人一至二级残疾证复印件或重病诊断书复印件。
(四)参保缴费结束后,医保局将城乡困难居民参保个人已交费的花名册与市民*局核对,经核对无误,民*医疗救助资金应补助城乡居民参保的补助费,按程序拨付。
(五)财*、人社、民*、扶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信息共享、及时沟通,共同做好年度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
来源:西昌市医疗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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