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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注销37家道路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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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天内,应当按照承诺投入营运车辆。经调查核实,陕西佳豪工贸有限公司等37家(名单详见附表)道路运输企业未在规定期内投入营运车辆。经我处研究决定,现注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相关企业应在公告之日起15天内向原许可机关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韩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年4月14日

韩城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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