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野外用火突发性强、危害性大、扑救困难。当前四川省正处于森林高火险期,防火形势尤为严峻。
眼下清明节将至,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民*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林草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年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倡议书,号召群众安全祭祀、绿色祭祀、文明祭祀。为切实加强广大人民群众森林草原火灾防范意识,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小编整理了近期四川省发生的几起违规违法野外用火案件。
违规野外吸烟顶格处罚!
3月17日上午11时许,西昌市安宁镇巡山护林员在巡山过程中,发现在和平村与李子乡边界区域,罗尔某某正在违规野外吸烟,随即报警。西昌市公安局安宁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罗尔某某依法处以行*拘留10日,罚款元的行*处罚。
3月4日10时许,西昌市川兴镇护林防火工作人员巡山至川兴镇瓦尔村2组路面时,发现曲某某在路边石头上坐着抽烟,随后护林防火工作人员将该男子带至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曲某某被行*拘留10日,并处元罚款。
3月22日,阿坝州红原县公安局刷经寺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逻工作中,发现李某等3人在具有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存在较大火灾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刷经寺派出所依法对李某、余某、陆某三人作出行*拘留5日处罚决定。
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上坟野外违规烧纸要遭!
2月9日12时30分许,达州万源市铁矿镇龚某某一家到石塘镇双合村西溪沟组山林附近上坟祭祖,并引燃坟头茅草。因违反了《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万源市防火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龚某某处以行*拘留3日。
1月30日9时10分,廖某在成都市金堂县栖贤街道川福号村13组上坟时,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用火,违规使用打火机点燃香蜡、钱纸和鞭炮。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元的行*处罚。
2月9日12时许,巴中市通江县杨柏镇新桥河村村民余某某上坟烧纸时引发周围荒田杂草起火,过火面积约0.4亩。通江县公安局对违法人余某某处罚款元。
延伸:《四川省人民*府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发〔〕26号)第四项第一款: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野外焚烧垃圾处罚!
1月16日下午4点左右,西昌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至航天大道东延线时,发现邛海方向出现浓烟,经过摸排调查,民警在王家村6组将正在自家地里烧葡萄叶做火土的村民边某抓获。无独有偶,同一天在自家地里烧葡萄叶的还有边某的同村村民王某。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两人分别依法作出行*拘留10日、罚款元的处罚。
2月24日23时52分,西昌市北环线张林村段有人违规野外用火。经查,杨某某在西昌市张林村燃烧枯叶烂枝,此行为违反了西昌市人民*府在紧急状态下达的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目前,杨某某被西昌公安处以行*拘留10日的处罚。
延伸:《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林业行*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经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未按本条例规定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